创业公司估值游戏:激励股权如何定价最合理?

在创业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实践中,不论是授予员工期权还是限制性股权,最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取得激励股权如何定价,法律有没有强制规定以及激励股权定价有什么样的税务后果。


中国股权激励制度改革的大背景


为了尽可能排除中国创业者学习硅谷最新经验过程中产生的混淆和困扰,需要先介绍一下中国股权激励实践的大背景。中国创业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于美国,但又在很多政策和实务层面存在差异。


美国税法下将股票期权通常包括两种类型:


激励型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这种期权面向员工,在满足持股期限(期权授予后满两年且行权后满一年)等限制性条件时,员工可以延迟纳税,行权时不缴纳个税(高收入员工存在一个替代性最低税问题,这里不深入讨论),转让股权时的收益按更优惠的资本利得而不是普通收入纳税;


非法定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 NSO),这种期权面向员工以及其他独立第三方,限制条件较前者更少。这种期权在行权时需要按照差额个人收益(股权取得价与当时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时候股票可能还没出售套现,而且作为普通收入计税,后续增值在转让股权时按资本利得纳税。


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公布了支持创业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101 号),国税总局后续发布的公告进一步进行阐述(以下统称股权激励优惠政策)。股权激励优惠政策最大的亮点是为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进行减税:


纳税递延政策,解决了很多员工在行权时没有套现却需要就纸面增值缴纳税款的尴尬境地;


大幅度降低股权激励税率,改变了在行权和转让股权两个环节分别缴纳薪金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45%)和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做法,优惠政策调整为仅仅在股权转让一个环节征收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20%),可降低纳税人税负10-20个百分点。


股权激励优惠政策下,中国的股权激励也跟美国一样按照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形成了两个类型,即:(1)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和(2)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尽管名字和美国税法之下稍有差异。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国税局2016年推出的股权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改革,其实很大程度上已经“青出于蓝胜于蓝”,对创业公司的友好性上超过美国,本文要讨论的股权激励价格的限定就是一个例子。


股权激励价格还有法定的定价要求?


硅谷创业公司的一个典型标志就是员工激励:为了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创业公司会向公司高管(往往包括创始人自身)和核心员工发放(限制性)普通股或期权等激励股权;这样,估值节节攀升的创业企业一只手以低价向员工发放激励股权,几乎与此同时却可以另外一只手将优先股以几倍的价格卖给投资人。


但是期权的使用面临一个技术问题——美国税法要求期权激励,无论是激励型期权还是非法定期权,行权的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期权时相应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早期的创业公司可以说自己的股权价值很低,税务机关也没有精力关注这些公司。但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创业公司,尤其是融资金额达到百万美金以上的公司就需要担心税务稽查。否则,被税务机关盯上之后,如果税务稽查认定行权价格低于授予期权时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就可能面临激励对象补缴差额所得税、所得税20%的滞纳金以及利息等责任。


美国实践中,一种规避方式是聘请评估公司就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出具评估报告(409A估值),证明行权价格不低于授予期权时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需要说明为什么授予员工的激励股权跟公司的融资价格相比大相径庭却又构成公平市场价格,一个常见的理由是员工持有的是普通股而投资人持有的是权利更多的优先股(如股息、优先清算以及董事席位等),当然评估公司还需要跟公司的审计师磋商评估价格的合理性。


在美国,409A估值已经被人戏谑为“硅谷科技公司肮脏的小秘密”:审计师和评估师磋商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都要计时收费,创业公司虽然每(批)次发放期权都需要承担评估费用(视工作量而定,每次收费通常约几千甚至上万美金)评估公平市场价,但也能同时利用低价期权激励员工并以明显更高价格进行融资,所以尽管有税法限制,结果也算是皆大欢喜。


另外一种规避方式就是在创业公司中晚期阶段引入税负更高的限制性股票单位(RSU或Restricted Share Units)(简法帮注:类似于限制性股权,除服务期限外往往还附设业绩或上市等条件)替代期权的股权激励作用,用来绕过409A估值的规定,但这里边同样需要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层面的设计和实施才能实现这样的效果。


中国国税局对股权激励定价的态度


如果说少数境外架构的中国公司在适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时可能需要考虑409A估值的问题,那么大部分中国境内架构的创业公司则不需要面对发行期权的这种公平市场价格限制。


跟美国不同,中国税务机关明确认可低于市场价格发行期权的做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中明确规定:


“股票期权……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创业企业向员工授予期权并不需要依据市场价格设定行权价格底限,自然也不需要每(批)次向员工发放期权时评估激励市场价格,无论股权激励是否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条件,甚至不需要考虑股权激励到底是期权还是限制性股权或股权奖励。


前文提到,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激励股权已经从2016年调整为股权最终转让一个环节征税,就是说员工取得激励股权不再作为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所以也就没有确定激励股权公平市场价值的必要。


那么,不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呢?譬如境外架构的中国公司或上市公司?这时候,税务局会将员工取得的激励股权视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激励股权这种纸面富贵的定价(公平市场价格)就很有重要了,因为这个价格决定税务局当下要收多少真金白银的个税。


国税局已经明确规定,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票(权):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上市公司股票按收盘价实时变化容易理解,而非上市公司按照净资产法依据上年末净资产确定公平市场价就体现了国税局的务实态度,毕竟没有像美国一样迫使创业公司对激励股权进行频繁评估,而且大家知道对于很多中晚期阶段的创业公司来说使用净资产确定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和个税恐怕是最友善的“市价”了。


另外一个涉及公平市场价格的常见情形是公司上市前激励股权的转让,激励对象套现手中激励股权,如果有收益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公司没有上市所以市场价格并不明确,为了确定收益(转让价格减去原值及税费)是否公平合理,也就是说是否有逃税避税嫌疑,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提供评估报告。


未上市创业公司的激励股权到底如何定价?


硅谷著名VC基金Benchmark的合伙人Bill Gurley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任何认为有人能够将未上市公司的估值准确推演到两位小数的想法都是荒唐可笑的。”他说,“只要是接受过适当金融财务教育的人,没人会相信这种估值数字。所以,这种估值是一种形式主义,就是浪费时间。”


很庆幸,中国创始人为员工提供股权激励时不需要进行走这种形式主义的评估。那么中国未上市创业公司的激励股权到底如何定价?


到了这里,相信读者已经知道,中国的税务局没有像美国一样要求激励股权取得价格必须不低于授予时的公平市场价格,不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对象在获得股票(权)时,就实际出资额(取得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税(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45%);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对象在获得股票(权)时暂不征税。无论是否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激励股权在转让或视同转让环节按照财产转让会征收个人所得税(20%税率)。以上两个征税情形(环节)里,税务机关会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最常用的应该是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公平市场价格及申报个税是否合理。


创始人利用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员工时,需要尽可能满足股权激励优惠政策享受优惠,确实不能满足条件的情形下,定价激励股权获取价格时至少应该考虑到根据上年末净资产确定的股票(权)公平市场价格,以尽可能避免获取激励股权的员工遭遇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45%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


最后,根据简法帮用户的问题反馈,提醒更多创始人注意两个常见的激励股权定价问题和建议:


第一,不建议无偿的激励股权定价,因为可能会导致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的价值造成误解;同时,创始人往往忽略了无偿意味着激励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应该由激励对象之外的人认缴和实缴,也就是说最终可能是创始人需要自己掏腰包缴付相应的资本金;此外,从税负角度来看,税务局也不一定会欢迎激励股权零价格因为一看就不是正常的公平交易,甚至可能怀疑创始人鄙视税务局的辨别能力(譬如激励对象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就激励股权缴纳个税的情形),而且零成本也意味着员工套现激励股权时没法扣除成本,相当于在套现时给税务局白送了股权成本原值的20%作为个税“礼金”。


第二,激励股权定价不一定全篇一律,可以按照公司所处阶段、激励对象入职先后及业绩表现等标准为每一批激励对象设定一个固定取得价格或者价格计算方式,原则上公司状况越好激励股权的价格越高,譬如C轮实施的股权激励往往比A轮前后实施的股权激励价格要高很多。


总之,在激励股权的成本价(票面价)和公司融资时外部投资人所支付股价的区间内,创业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设定激励股权的固定取得价格或者价格计算方式,不能满足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建议尽可能参考上年末净资产确定的股票(权)价格做到最优税收筹划。


    本文作者:张超 本文来源:牛透社
声明:本文由入驻牛透社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绝不代表牛透社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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